一、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二、各类证书颁发对象
(一)学位证书
凡符合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规定者,发给学位证书(见武汉化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条例)。
(二)毕业证书
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,德、智、体达到毕业要求,准予毕业者,发给毕业证书。
(三)结业证书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发给结业证书:
(1)凡具有正式学籍、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(含理论课、实践环节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),其中一门(含一门)以上课程不及格;
(2)英语成绩未达到学校的有关规定。
(3)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获结业证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,参加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、论文、答辩,成绩合格者,可换发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。
(四)肄业证书
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,发给肄业证书。
(五)辅修专业证书
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,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。
(六)双学位证书
本科生到接受申请学校攻读双学位,成绩合格,且第一学士学位已获得者,由接受申请学校颁发双学位证书。
(七)进修证书
学校安排进修、旁听部分课程,考核成绩合格,发给进修证明。
随班学习三年(专科)或四年(本科)的进修生,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,考核成绩合格者,发给进修证书。
(八)毕业证明书
毕业证书遗失后可补发毕业证明书。毕业证明书适用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的证书遗失。
三、证书的审批权限及程序
毕业证书、结业证书、学位证书的颁发,由各系提出颁证名单,教务处汇总审核,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分别颁发证书。
辅修专业证书、双学位证书的颁发,由注册与考务科提出颁证名单,教务处审核,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分别颁发证书。
进修证书的颁发,由注册与考务科统一报教务处审批后发放。
肄业证书的颁发,由注册与考务科统一报教务处审批后发放。
毕业证明书的颁发,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和工作单位出具证明,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,补发毕业证明书。